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附件:点击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草案)全文(食药监法便函〔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解决药品注册审评中科学技术方面重大分歧的智囊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法制司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

发布时间:2016-06-08 10:19

点击下载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发布时间:2016-06-03 09:33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130号    为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前期征求到的意见,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chenmu622@163.com    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docx  

发布时间:2016-06-03 09:30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16-06-02 13:16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二、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

发布时间:2016-06-02 13:15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

发布时间:2016-06-02 11:16

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第一批)》全文.点击下载 《尚需进一步论证的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全文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126号    为规范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第一批)》等涉及保健食品辅料技术要求的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1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chenmu622@163.com    附件1:《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16-05-31 11:22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通知强调,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要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要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

发布时间:2016-05-30 09:22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2015年食品抽检和舆情监测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

发布时间:2016-05-30 09:20

  为满足行政相对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中药保护、GCP/GLP、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等申报事项行政受理方面的咨询需求,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经与药审中心、器审中心、中保委、核查中心协商,决定分时间、分专业接听咨询电话,提高咨询电话接听效率。请行政相对人按照表中专业类别及时间来电咨询,具体安排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6年5月23日

发布时间:2016-05-25 10:43

  一、关于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在这一背景下,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共治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理念,需要在现行法规制度中充分体现。社会共治理念不同于单一的管理理念。社会共治必须发挥各方面社会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社会共治的核心是基于各方面社会主体的地位、性质、功能,合理配置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社会共治既不同于单一的管理,也并非各方面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例如,作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5-20 09:09

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9 10:21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近期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从完善法规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突出重点问题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持严惩重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社会共治、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部署了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发布时间:2016-05-19 09:08

点击下载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可于2016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sfdacyc@126.com,jsgssp930@126.com。2.

发布时间:2016-05-18 09:40

  从战略高度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2016年05月11日    2016年是 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关键节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深化监管体制改革为抓手,助推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    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体制是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权责关系等组织制度的总称,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

发布时间:2016-05-18 09:07

 «上一页   1   2   …   9   10   11   12   13   …   22   23   下一页»   共339条/23页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