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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2017-04-13 来源:新华社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婴辅细则》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婴辅细则》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清查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召回问题产品。
 

据了解,《婴辅细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并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配套使用,是实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婴辅细则》进一步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
 

总局表示,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婴辅细则》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此外,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对此,总局要求,各省级食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婴辅细则》,严格审查程序,严格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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