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徐佳 鄢国卿 记者张坤 发自江西 日前,江西省南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无证小餐饮经营户余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自《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南丰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条例》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该局在对南丰县余记餐饮店检查发现,该店面积小于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3名,正在从事瘦肉丸等小吃经营,但该店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该局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余某逾期未改,该店行为属于小餐饮店无证经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南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积极宣传食品“四小”条例,加大公众对“四小”条例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其政策指导与法律约束作用。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四小”专项整治,确保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