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生鲜肉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经营的生鲜肉质量安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生鲜肉应当具有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凡从事生鲜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生鲜肉经营备案。
《意见》要求,生鲜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协议准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经营场所及工用具消毒管理、不合格肉品退市制度。贮存、运输、分割等环节也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
《意见》明确,市场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及其他8种不合格生鲜肉,对违法销售病害肉、走私肉、注水或者“瘦肉精”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案件处理结果。
《意见》同时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生鲜肉批发市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设专职监督员,强化生鲜肉的抽查检测,建立肉品市场检查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病害肉、走私肉、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