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规定,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意见反馈截至2014年9月5日。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需要予以紧急召回。
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询,并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实施召回的相关情况,供公众查询。
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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