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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应明确保健食品定义

2014-08-15 来源:法制日报
食品安全法应明确保健食品定义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概念仍然不明确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将保健食品管理纳入到修订草案当中,这是很必要的。”范徐丽泰委员说,很多人都会买些保健食品,管理好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并规定将保健食品的功能说清楚,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
  
  “保健食品概念不明确,不便于监管。”龚建明委员说,由于保健食品概念不明确,监管部门在发现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或品种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不能依法查处。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问题,普通预包装食品宣传保健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等。建议对保健食品的定义进行明确。
  
  孙大发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附则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定义。理由是这项内容是消费者非常关注的,应当明确其定义、概念,同时也与修订草案正文中相关的内容相呼应。
  
  应完善进口保健食品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对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周天鸿委员说,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规定,进口的保健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功能和成分应与原来产地的一致。因为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功能与在中国销售时的标签与功能标注不一样。
  
  单独对保健食品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郑奎城说,保健食品既不同于传统食品,又不同于药品,修订草案附则中对食品进行了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保健食品不是传统的食品,也不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盲区。现在保健食品的产业越来越大,生产的品种也越来越多,质量良莠不齐,有质量好的,也有质量差的,质量怎么管理,生产、消费、流通由哪个部门监管,应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监管,应逐步研究保健食品安全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法则。建议对保健食品进行立法,明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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