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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打通急救车的“生命通道”

2015-08-15 来源:京华时报
  立法确认急救车的路权具有道德和法理的双重正当性。要让急救车路权落地,既要尽可能地严格执法,更要提高人们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北京拟完成急救条例立法,保障救护车的路权。11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如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拟对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保障急救车的路权,就是保障一些危重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现实生活中,一旦遭遇交通堵塞,急救车如果缺乏“优先路权”,便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之前,媒体就报道过“急救车遇堵,3公里走40分钟病人死亡”之类的事件。而随着现代城市交通资源日益紧张稀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急救车优先通行,为生命的及时救治打通各种“路障”,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德国早在1982年就立法给急救车让道;英国的司机如果不给应急车辆让道,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我国向来有救人于危难的传统美德,立法确认急救车的路权具有道德和法理的双重正当性。急救车所享有的优先特权,是其他普通人权利让渡的结果,目的就在于牺牲小的权利为生命权开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四类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拥有优先路权,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该让行。只是一直以来,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对应让行而不让行者的责任追究,法律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为了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北京市推动的急救立法,为让行者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将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由公安机关处罚的规定带有一定的威慑性,有助于强化人们内心的让行意识。倘若能够借助现场执法、监控取证等方式,真正将这一处罚性规定落到实处,自然有助于塑造人们的避让意识和行为习惯。
  
  不过,从根本上说,对急救车的避让义务,很难通过事后的处罚得到普遍履行。执法者很难准确查处到每一次违法行为,何况这种拒不避让经常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同时,很多司机即便有避让的意识,但很可能并不知道如何采取避让措施。这意味着要让急救车路权落地,既要尽可能地严格执法,更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人们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例如,可以借鉴域外的一些经验,将避让急救车的知识和要求,纳入驾驶培训课程和考驾照的范围;也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等宣传手段,在社会上确立急救车优先的规则意识,最终为急救车让出一条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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