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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遇假货,如何维权?

2016-02-24 来源:121健康网
   随着电商兴起,“代购”也随之成为潮流。代购是指找人帮忙购买商品,可以是私人或者是机构。由于地域限制,有些商品在国内难以买到,或者因为进出口关税使得在国内买到的商品价格远远高于国外,于是找“代购”越来越普遍。
  
  张某在朋友圈看到陈某由于经常往返国内外,在做代购,便向陈某预订了某品牌化妆品一套,并预付了12000元。半个月后张某收到化妆品,代购的小票和包装看起来都很正规。但张某发现化妆品和自己在国内专柜买到的有略微的差异,便询问陈某,陈某说该化妆品分海外版和中国版,海外版就是这样的,叫张某放心,绝对是正品。张某使用了化妆品两天后就产生了过敏反应,脸部发红起疙瘩。张某去医院治疗后,要求陈某赔付医疗费2000元并退还代购费用12000元。陈某先是说自己代购的绝对是正品,张某要求退款得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化妆品不是正品。张某应陈某要求去专柜鉴定了化妆品不是正品,且开具了证明书,之后陈某又说自己做代购只是代理张某购买化妆品,买卖合同是张某与商家之间的,自己是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张某应该向海外的商家问责。这下张某傻眼了,据陈某说化妆品是在法国某商场买的,难道要去法国找商家?讨要的费用还不够往返成本。
  
  难道代购买到了假货,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并非如此。张某与陈某的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因为张某是向陈某订购化妆品,而陈某是以自己的名义自行负责与海外商家签订购买合同,张某与海外商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张某与陈某的关系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行纪合同关系。
  
  《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合同法》中关于行纪关系的规定可知,陈某对该化妆品的买卖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化妆品致使张某受到损害,陈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只需向陈某追责。
  
  代购市场还未成熟,但在逐步完善中。现在已经有许多合法的代购机构了。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代购应尽量找合法机构。代购遇到了假货、次品,可直接找代购人问责。
2016年315专题:新消费时代我们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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