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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

2016-10-11 来源:交通部

  第六十一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第六十二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或者对外宣传平台,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延误或者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维护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起航班延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备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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