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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文

2016-10-12 来源:卫计委

(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移转化程序规则。 
  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要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并通过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 
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与规则。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包括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通过评估作价、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合理确定转化价格。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单位内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单位内部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与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卫生与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新时期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各地经验与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动作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与通报制度,把促进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作为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     科学技术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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