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海洋标准体系
1.深化海洋标准分类改革
整合精简海洋强制性标准。开展海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严格限定海洋强制性标准的对象和范围,充分考虑海洋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配套衔接,完成整合精简评估,开展海洋强制性标准转化、废止或修订工作。
优化完善海洋推荐性标准。开展海洋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和修订,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海洋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进一步突出海洋推荐性标准的基础性、公益性属性。鼓励海洋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培育发展海洋团体标准。成立中国海洋学会海洋标准化分会,拓展中国标准化协会海洋分会团体标准试点范围。推动有条件的海洋领域社会组织按照发展团体标准的要求,自主制定海洋团体标准,供社会选择和采用。加强对海洋团体标准的引导和监督。
放开搞活涉海企业标准。逐步取消对涉海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鼓励涉海企业根据需要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涉海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具有竞争力的涉海企业制定严于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
2.健全海洋标准体系
按照“目标明确、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清楚”的原则,建设海洋标准体系及各领域海洋标准子体系。构建规模适度的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完善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和评估、海域使用管理、海洋执法与权益维护、海洋观测预报及防灾减灾、海洋能开发利用等海洋标准子体系;加快推进海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大洋、海洋工程勘察与测绘、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仪器设备产品与检测、滨海湿地等海洋标准子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海洋经济调查、海岛开发保护与管理、海洋信息化、海洋卫星数据应用、极地考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等海洋标准子体系。统筹考虑基础通用标准,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标准的制定范围,避免各领域海洋标准子体系之间的交叉重复。
3.加强海洋标准制修订
围绕海洋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海洋维权执法等要求,制定海上作业安全、海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海洋安全与权益、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海洋经济与管理基本要求等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
围绕经济富海、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维权护海和能力强海五大海洋工作体系建设的标准化需求,重点在海洋经济调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信息化等领域加强海洋推荐性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以标准先行推进海洋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实施。
4.加强海洋标准与海洋科技创新的融合
开展海洋标准化创新服务机制研究,推动形成海洋“科技、专利、标准”协同研发的新模式,促进海洋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将重要海洋标准的研制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将标准作为海洋相关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重点开展国家重大海洋科技成果向海洋标准转化的工作,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影响力的海洋技术标准,以海洋技术标准倒逼海洋技术进步,增加高质量、高水平的海洋技术标准的有效供给。
(二)推进海洋标准实施
1.建立健全海洋标准实施推进机制
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海洋标准化推广工作机制、标准宣贯培训机制和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分级实施海洋标准的宣贯培训、信息咨询,形成“新闻宣传—宣贯培训—咨询指导—反馈统计”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标准宣贯培训,通过海洋业务化系统推进海洋标准贯彻实施。重要海洋标准发布,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规范海洋标准解释权限管理,健全海洋标准解释机制。推进海洋标准化试点示范。
2.强化政府在海洋标准实施中的作用
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引用海洋标准,应用海洋标准规范海洋管理行为,加强标准在海洋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中的实施应用。依据海洋标准开展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规划等工作。运用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海洋标准实施,并通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和应用,定性或定量评价海洋标准实施效果。
3.充分发挥涉海企事业在海洋标准实施中的作用
鼓励涉海企事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保持涉海企事业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涉海企事业应严格执行海洋标准,把海洋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控制质量的依据和手段,提高海洋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创建海洋知名品牌。鼓励海洋领域产业联盟、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推进海洋标准的实施。鼓励涉海企事业单位积极执行和引用海洋标准,推广海洋标准化经验,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三)强化海洋标准监督
1.建立海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
建立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形式的海洋强制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海洋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海洋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建立完善海洋标准符合性检验、监督抽查、认证等海洋推荐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海洋推荐性标准的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建立涉海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海洋强制性标准要求。
2.建立海洋标准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
强化海洋标准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开展重要海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建立海洋标准实施情况年报制度,形成“制定年度计划—开展调查监测—进行结果评估—编制发布报告”的海洋标准实施情况业务工作程序,对海洋调查、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观测预报及防灾减灾、海域使用管理等领域的重要海洋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海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对反馈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效果评估指标和模型,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海洋标准复审、清理整顿工作。
3.加强海洋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
逐步建立海洋标准化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海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加强海洋标准化社会教育,强化海洋标准意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共同监督海洋标准实施。
(四)提升海洋标准化服务能力
1.拓展海洋标准研发和实施咨询服务
在海洋标准编写方法、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标准分析研究、关键技术指标试验验证等方面为涉海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海洋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开展海洋标准化信息咨询、宣贯培训、实施数据统计等专业技术服务,指导各有关单位正确、有效地实施海洋标准,提高海洋标准的社会经济效益。
2.提供海洋标准化能力建设咨询服务
积极探索为涉海企事业创新创业提供标准化支持的机制和途径,在涉海企事业单位构建企业标准化体系、标准化发展战略制定、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科技创新等海洋标准化能力建设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3.加快培育海洋标准化服务机构
支持各级各类海洋标准化科研机构、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海洋分会等加强海洋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引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海洋标准化服务。
4.加强海洋标准化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日常及时宣传和世界标准日、质量月专题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海洋标准化工作,做到电台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网有专题,扩大海洋标准化社会影响力。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普及海洋标准化知识,宣传海洋标准化理念,营造海洋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