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

2016-10-24 来源:卫计委网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供应商、销售商特色服务


平台热忱邀请诚信供应商、销售商共同发展,欢迎营养保健产业同仁联系入驻,优质销售商还可免费加入协会会员,享协会销售商会员基本服务。121健康平台期待您的到来,我们将全力为您提供专业服务如产品合规性审查,组织营销活动,以及悉心为您解答各类法规疑问,为您的产业保驾护航。


在线申请入驻:http://www.121jk.cn/apply/apply3.html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