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内贸流通领域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健全内贸流通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整合和优化各部门流通管理职责,创新政府协同管理模式。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动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型合作关系。鼓励商会协会强强联合,开展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探索建立“市场机制指引,政府管理服务、社会协同共治”的内贸流通新型治理模式。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内贸流通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流通创新转型,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地方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培育新型农村流通主体,促进小微流通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完善公益性流通设施投入长效机制,建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长期性资金保障机制。
创新流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流通企业采用投资基金、动产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发挥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相关行业的补充作用,多渠道筹集内贸流通发展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稳步推广供应链金融,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三)调整优化税费政策
落实减税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营改增”政策,推进消费税改革,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流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认定后依法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落实好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商户经营成本。落实工商用电同价,允许大型内贸流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
(四)优化土地要素支撑
完善流通设施鼓励发展目录,优先保障农贸市场、乡镇商贸中心、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用地需求,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保障国家重要商品储备库等公益性流通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现代流通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对于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符合规划且划拨决定书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完善大型商业设施开发预警机制,建立听证、通报等制度,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用途监管。
(五)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推动流通领域学科建设,完善内贸流通理论体系。强化职业培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提倡校企联合,培养实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加强人才引进,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引进海外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电子商务等各类流通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和培养优秀创业创新人才。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高校、电商协会、网商联盟等采取交流、培训等方式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加强干部培训,强化基层内贸流通管理队伍建设。
(六)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完善内贸流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流通费用与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服务消费、电子商务等统计指标,完善流通相关的服务业统计,更好地反映内贸流通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情况。完善数据采集体系,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采用企业直报、部门合作、社会采集等多种方式,构建涵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大数据平台。完善加工分析体系,加强数据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研究内贸流通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完善景气指数,强化预测预警。完善信息发布体系,围绕社会公众信息需求,顺应信息传播移动化、社交化趋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发布网络。
(七)落实规划推进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内贸流通发展规划。强化依规行政的管理理念,研究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检查制度。在规划执行期间,如国际环境和国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适当调整规划预期目标。鼓励创新政策措施,开展政策试验试点,加强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规划政策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