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的职
工工资总额,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制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工资管理政策剔除不合理因素
后核定。
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分别依据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和
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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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原
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分别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
资总额的 14%、12%、2.5%和 2%。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
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定价折旧率分类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经履行规定审批、决策
手续建设购置的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车车辆、信号设
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与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
产相关的固定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列入可计提折旧的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生产相关固定资产范围: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已
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政府、社会无偿投入形成
的固定资产;未履行规定审批、决策手续建设购置的固定资
产。
(二)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建设购置
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核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固定资
产原值按照经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价值
确定。
以下情形不得计入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过
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盘
盈固定资产价值;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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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
(三)定价折旧率原则上根据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定价
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取年限平均法确定。定价折旧年限参
照经财政部批准的年限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3—5%
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运行作业费、
其他生产费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原则上据实
核定。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业务
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质的费用,按照剔除不合理
因素后的最低年份水平确定。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原则上按照经审查批准或
者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确定的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
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摊销年限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
的,计算机软件按五年摊销,其他按十年摊销。
第十六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和贷款利
率据实核定。
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
率浮动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