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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2016-12-21 来源: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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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 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实时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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