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范围
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镇设置、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均应当参加活动。各省(区、市)遴选数量控制在上年度本省乡镇卫生院数的15%以内。
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
请各省(区、市)依据《指导意见》要求,遴选在看病就医方便经济、医疗服务安全可靠、公共卫生服务可及、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农村居民满意信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同时要着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机构代码证,按期通过医疗机构校验。
(二)纳入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出现过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三)两年内未发生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若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三、遴选程序
(一)乡镇卫生院自评。拟申请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要严格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开展活动的自评报告。
(二)县级初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初审把关,对于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卫生院,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乡镇卫生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不得上报,确保遴选出的乡镇卫生院经得起群众检验。
(三)省和地市级抽查把关。省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上报候选机构的抽查审核,有条件的省和地市要组织人员对县级上报的候选机构全部进行现场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候选机构不得上报。各省上报前,候选机构名单要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公示不少于5天。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遴选复核。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受我委委托,将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机构进行遴选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报我委审核把关。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认定;对于弄虚作假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由我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如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上报时间截至2017年7月31日。
(二)上报材料。
1.本省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和候选机构名单。
2.2016—2017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3.2015和2016年度乡镇卫生院年报表(卫计统1-2表)。
4.辅助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反映乡镇卫生院院容院貌和开展活动情况等内容的照片3—5张(JPG格式),有条件的可附送时长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AVI或者MPEG格式)。
(三)报送方式。以省(区、市)为单位将上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其中辅助材料只需报送电子版,以光盘(或U盘)形式与纸质材料一起报送。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1室;邮编:100061;电子邮箱:wsy@ncwsxh.org。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向际松、高淑红、张元良;010—67155141、010—67150185(兼传真)。
附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2017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附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2017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机构名称 |
省(区、市) 地市 县(市、区) 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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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办公电话/手机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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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公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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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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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区、市)“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总分 |
卫生院自评得分 |
其中群众满意度调查 |
调查人数: 人(不少于20人) 平均得分: 分 (满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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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乡镇卫生院为第一名称注册。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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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包括开展活动的主要举措、亮点和经验、梳理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群众测评情况、下一步计划等,字数不少于500字)(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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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近3年来(2014—2016年)所获县级以上(含)奖励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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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承诺: 按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要求,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否则,愿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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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申报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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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活动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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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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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