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
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
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此前,我们已将文稿多次征求过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9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850554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2017年8月28日
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规
范煤炭产供需各环节库存水平,保障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
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
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主体、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煤炭生产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
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电力等重点耗煤企业。
(二)考核主体。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炭生产和
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运行调节部
门负责对重点用煤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考核。
(三)考核内容。企业存煤是否达到所在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
最高库存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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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查看报表和现
场核查相结合。
三、考核组织
(一)相关企业应按月向地方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每日煤炭生
产、经营、消耗以及库存数量。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各地可
要求企业按旬或周进行报送,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
可要求按日报送。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煤炭库存台账,跟踪掌握企
业库存变化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
(三)各地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煤炭库存进
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库存数量是否达标、账实是否相符。每年抽
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相关企业数量的 50%。
(四)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
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
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
存情况进行核查。
(五)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达标:
1.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2.账实不符、虚报、瞒报;
3.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煤数量连续 3 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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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路运直达的电厂存煤连续 3 天、水陆联运的电厂存煤连续 7
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
(六)企业存煤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在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
(七)相关企业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设备检修、资源运力
受限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无法满足存煤要求的,应第一
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备,期间暂不对其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
核,但在影响恢复后应及时补足库存。
四、奖惩措施
(一)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企业信用
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信
用评价。建立政府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布的“红灰黑”名单制
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为落实好最低库存和最高库
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
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
“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
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三)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
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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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
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
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
给予一定限制。
(四)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
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
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
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