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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10-25 来源:商务部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序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建设,近日,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对象和保障措施,为全面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全面科学的政策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互协同,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一批关键共性标准得以制定实施,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得到规范统一,全社会追溯标准化意识获得显著提高。追溯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反馈机制初步建立,有效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发挥辐射、带动和引领作用,实现标准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指导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主要任务。一是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基础研究;二是统筹规划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三是研制重要产品追溯基础共性标准;四是探索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五是抓好重要产品追溯标准的推广应用;六是做好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支撑。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设人才队伍、推动国际接轨、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接下来,商务部将联合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追溯标准需求调研、基础共性标准制修订、追溯标准体系规范等工作,确保《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质检标联〔2017〕419 号

质检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
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
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厅、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 2 —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
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
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
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根据《国家重要产品追溯标
准化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
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重要产
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质检总局 商 务 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卫生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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