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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016-04-22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十六)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虚假资料申报、临床试验造假、擅自改变许可条件、非法添加、制售假冒伪劣、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等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十七)多措并举严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总局和省级局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建立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通报机制,完善与公安等司法机关协同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七、严格审批备案和事后评估
  
  (十八)建立并严格执行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每季度初,省级局应当将上季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备案,总局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底,省级局应当将本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报告。
  
  (十九)探索建立第三方事后评估制度。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总局和省级局要组织第三方进行事后评估,主要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日常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便民利企、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事项提出调整和完善意见。
  
  八、优化行政受理服务
  
  (二十)提升行政受理服务质量。省级局应当严格遵照法定的受理工作要求,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安排专门的受理场所,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省级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受理工作的管理,明确受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严把受理质量关。对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十一)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制度。省级局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遵守法定受理审查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
  
  (二十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省级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应当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并附示范文本在网站和受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二十三)加强对委托受理事项的监督检查。总局将对委托各省级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原受理部门;对已明确规定禁止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时限要求且无合理说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多次被通报批评的省级局,暂停其受理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深化监管信息公开
  
  (二十四)公开行政审批各项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公示,实现阳光审批,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公告并更新各项行政审批信息。
  
  (二十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逐步将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
  
  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二十六)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省级局和市、县级局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十七)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监管部门是否按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是否公开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是否按时、如实上报,是否存在瞒报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要进行监督问责。
  
  (二十八)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总局将对下放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省级局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逐项分解任务,强化工作衔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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