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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27号

2016-05-12 来源:国务院
  
  六、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
  
  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抓紧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
  
  七、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将边贸政策与扶贫政策、民族政策相结合。加大中央财政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并督促地方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将资金落实到基层一线地区,大力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
  
  八、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
  
  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重点支持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切实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使用和进口资质。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关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
  
  九、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
  
  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总结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十、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境外展示中心、分拨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等。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汽车、机床、工程机械、通信、轨道交通、航空、船舶和海洋工程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和培训中心。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保和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在重点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
  
  十一、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
  
  鼓励外贸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升出口质量。建立品牌商品出口统计制度。提高非商业性境外办展质量,培育一批重点行业专业性境外品牌展。加强自主品牌对外宣传,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广交会等多渠道加大中国品牌推介力度。利用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品牌、专利等方面境外并购和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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