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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标志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通〔2011〕55号)

2016-06-25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拟证发放
  
  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施检人员在拟证前按照到货数量减去抽取样品数量得到实际应发放检验检疫标志数量,并预留相应数量的检验检疫标志,在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证稿拟制环节将标志的流水号段填写在检验检疫证书的备注栏。
  
  货主或代理报检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检验检疫证书正本领取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发放人员(施检人员)需审核企业《申请表》及检验检疫证书,核实无误后发放预留的检验检疫标志,并在检验检疫证书正本的“标记及号码”栏加盖“标志已领”章,并收取留存《申请表》。在标志发放中,检验检疫人员需详细填写《检验检疫标志发放登记表》,详细记录检验检疫证书编号、发放数量及标志流水号段等,并要求企业或代理领用人签字确认。
  
  (四)监督加施
  
  检验检疫标志应由标志发放部门监督加施,监督人员应核查需加施标志的产品是否已加施标志、货证是否相符。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凡监督加施判定不合格,监督人员应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核销工作
  
  参照空白证单管理中有关核销的管理办法实施。
  
  (六)检查标志使用情况
  
  1. 各分支机构负责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分支机构标志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标志领用部门领用的标志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领用数、发放数及实际需加施数是否一致、库存情况与纸面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等。
  
  2. 通关处负责对标志发放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的自查记录、抽查库存情况与领用登记情况的一致性等。同时负责与相关部门联合,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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