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辖区内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按规定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二是认真组织核查。组织对辖区内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综合运用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管措施,对已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监督其持续依法依规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曝光,涉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撤销GSP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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