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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正品率去年仅58.7% 新消保法“落地”面临难处不少

2015-11-06 来源:中国食品报
  11月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近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多发领域。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消保法的完整司法解释
  
  远程购物投诉 网购占92.3%
  
  报告指出,网络零售交易额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4年达到2.8万亿元。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
  
  报告建议,应尽快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此外,需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投诉向服务领域集中
  
  报告同时显示,服务领域投诉增长较快。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的服务领域投诉已经占到了总量的40%,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一些地方反映,当地消费投诉的商品和服务占比,已经从10年前的7∶3变为现在的3∶7,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家庭装修、汽车维修、餐饮旅游等方面。虚假广告、明码标价、格式合同、价格欺诈等导致的消费投诉时有发生。
  
  “消保法虽然明确将金融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但相关法律中缺少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衔接性规定,对是否属于欺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报告说。
  
  无理由退货争议投诉最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
  
  报告显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
  
  调查发现,不少电商自行设定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有的则以“特定种类商品退货后包含安全隐患”、“无法排除消费者以假换真退货”等为由拒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
  
  公益诉讼 一年多仅成功一例
  
  “消保法规定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职责,但是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件消费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中说。
  
  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是,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今年1月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年内或出台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来看,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的原因有三:一是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二是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三是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受到的压力比较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内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同时建议最高法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实行单独案由管理。
  
  今年6月,最高法曾表示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法律界人士认为,要真正发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还应适当拓宽原告资格,赋予地市级消协、检察机关以及一些影响较大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消费公益诉讼权。同时将诉讼范围具体化,并完善相关审判程序。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
  
  虽然新消保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显示,各地普遍反映新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制度过于原则,执法主体不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的势头还在蔓延。
  
  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
  
  新消保法面临“落地难”的内容并不止以上这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还提到,法律规定的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效果不佳。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窄、举证责任时间短,许多经营者以自己的售后服务部门出具检测报告举证或以企业标准举证,缺乏公信力。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
  
  报告中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重要制度应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消保法的完整司法解释。
  
  小编有话
  
  司法解释缺位 司法执行困惑
  
  消保法的实施,除了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该部法律的社会规范价值外,重点可能还是应该在法院的具体司法过程中,而这又正是消保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报告中也谈到,最高法去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和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消保法颁布以来,最高法还没有制定过一部完整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基层法官们不太了解在具体的审判中该如何去适用消保法。这无疑使消保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临更多的困惑,需要最高法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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