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管理规定条件下,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充分共享双方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信用互动机制,在本部门信用评价信息中记录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加以应用。此外,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共同向同为纳税守信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守信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从严审核、提高检查频次等限制措施。
建立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用互动机制,实现纳税信用和生产领域信用的有效衔接,是加快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逐步实现征信互认的有益探索。两部门加强信用信息的衔接和增值应用,不断提高双方信用信息应用的“含金量”,产生1+1>2的效果,对营造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突出两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联合打击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环境,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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