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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4项食品新规正式施行

2016-05-05 来源:中国食品报
  工商总局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分别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施行
  
  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不仅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也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规范了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还规范了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了标准化的检查表格及结果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办法还明确了不得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
  
  发现“霸王条款”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意味着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施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降低了检验鉴定机构准入门槛,取消了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再设置最低要求,放开了检验鉴定机构投资人不能全部都是自然人的限制。将先取得许可再办理营业执照,修改为先办理营业执照再进行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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