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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六大焦点

2013-05-28 来源:121健康网

      ■销售有毒食品罚款倍增

  原来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将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
 

  ■滥用“添加剂”要坐牢

  首次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而且,像一些原本允许使用的食用色素、防腐剂等等,如果使用不适量或者超越范围,也都纳入犯罪范畴。
 

  ■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

  此次司法解释,将婴幼儿食品安全单独列出,而且处罚尺度更严格,整个司法解释中至少三次以上提到婴幼儿产品,针对性很强。
 

  ■私宰生猪定罪非法经营

  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这类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提供生产场所将按共犯论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
 

  ■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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