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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2017-12-19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级党委食品安全领导责任、政府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制发《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全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对于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围绕省委“两个高水平”目标,以“双安双创”(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总载体和主抓手,全力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早在2015年,根据习总书记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省范围内嵊州市、新昌县、衢江区、三门县等基层党委和政府就开始探索完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先行探索实践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建设。在此基础上,2017年初,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并专程赴兄弟省市考察学习,充分征求各地市委、市政府及部门意见。今年11月,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办法》,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办法》共6章29条,明确了各级党委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要求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常委会应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办法》对各级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强化属地责任、健全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落实保障机制等方面,要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和检查;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与政协协商食品安全工作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要发挥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做强市场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同时,结合浙江省、市、县、乡4级食安办全覆盖的实际,《办法》还对基层食安办建设方面作了强调,要求要强化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健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考核等。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提出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该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据了解,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针对《办法》贯彻执行,制定具体责任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确保《办法》各项要求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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