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原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五十七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电子信箱:kbsjyc@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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