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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召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发布会

2013-05-16 来源:综合中国经济网、人民网健康频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

      5月16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发布会,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的第一场发布会。
    
      用食品等批文假冒保健品等行为将被严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水品不断提高,但问题依然突出,不法企业擅自添加违禁物品、以食品文号假冒保健品、虚假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仍待解决。
 

      颜江瑛在会上表示,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允许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经过多年整治与规范,我国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状况呈现稳中向好的趋势。对此她透露道,“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从这个数据也能看到,我们国家保健食品产业方兴未艾。”
 

  但同时她坦言,“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有一些不法企业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比如有些企业在减肥功能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药物,在辅助降血糖功能产品中非法添加二甲双胍、格列苯脲等药物。
 

  据颜江瑛介绍,还有一些不法企业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消杀产品批准文号等假冒保健食品,不顾消费者健康安全,一味谋求高额暴利。对此,她举例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假冒伪劣“绿康软胶囊”案件,购进价为53.5元/盒的假冒保健食品,竟然以2盒298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年人,涉案总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她进一步透露,去年破获的伪造、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假冒液体钙、蜂胶等保健食品案件,初步统计涉案金额约600余万元。
 

  除此之外,颜江瑛表示,还有一些企业虚假夸大产品功效,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误导消费者。比如,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萃能牌蓝荷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却宣称“脂肪肝、糖尿病、脑血栓等病喝茶就好;100%实现安全无副作用的保障”等。这些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已成为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隐患。
 

  对此,颜江瑛在会上强调,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刚组建不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此外,她还进一步透露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5月至9月底,将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整治、惩处、规范,以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保健品”四非”销售将按法律法规上限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发布会上表示,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从5月至9月底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她表示,一旦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颜江瑛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水品不断提高,但问题依然突出,不法企业擅自添加违禁物品、以食品文号假冒保健品、虚假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仍待解决。对此,她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5月至9月底,将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四非”专项行动)。
 

  她进一步表示,此次“四非”专项行动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打击对象主要针对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功能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作用;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等等。
 

  颜江瑛总结了此次专项行动的几个新特点:一是总局结合摸底调查的情况,要求省局对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二是将传统整治的先企业自查、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总局再督查的顺序调整为总局列出重点检查名单,省(市、区)局按照名单和相关要求组织飞行检查。同时,省(市、区)局列出本辖区检查名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三是统一查处标准,明确查处依据,并要求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上限严格予以处理。对这些违法分子和企业就要严打重治,重拳出击,毫不手软。
 

  颜江瑛进一步表示,近期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结合《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一旦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足以造成人体危害、社会影响面广,对孕妇、儿童造成健康危害等情况),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各地开展的打“四非”专项行动进行协调指导,对重大案件组织查处,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积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同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保证工作落实,不严厉打击就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在行动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曝光栏曝光广告违法的保健食品;曝光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件等。此外,结合全国食品药品科普行动计划,总局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
 

  最后,颜江瑛表示,在打“四非”行动结束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将组织研究保健食品监管制度设计,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切实做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修订准备,逐步形成社会共治的大格局。
 

  此外,颜江瑛还向社会公布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举报电话:12331,欢迎社会对发现食品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将建立保健食品规范长效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发布会上表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从5月至9月底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但实际上对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来说是边打边建,不会等到专项行动结束之后再建长效机制,而是会在专项整治活动会更进一步针对问题完善法律法规。
 

      颜江瑛表示,长效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作为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最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针对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有关保健食品的立法和相关法律修制定,包括条例,同时也会在技术规范方面进一步加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出台,健全法律法规标准。
 

  第二,要想做好监管,除了有法律的利器以外,更重要的还有科技手段。所以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监管的力度,必须要靠科学,只有科技的进步才能使我们的监管更有力。颜江瑛表示,要加大快速筛查的力度,对于基层的监管人员来讲,怎样能够快速地发现保健食品里的非法添加,需要靠科技的进步。近几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研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开发的快速检测技术,还有地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开发的,可以通过伟哥和添加降血糖的药或者降压的药快速检测,让基层监管人员通过科技手段能够有力地辨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必须加强日常的监管。颜江瑛表示,这次专项行动有许多新特点,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飞行检查,实际上,这种机制建成以后,飞行检查将会是经常要用到的手段,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地市县都要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来保障保健食品安全。
 

  第四,一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只有加大震慑力,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更安全。
 

  第五是诚信。颜江瑛认为,如果没有一个诚信体系的建设,市场光靠高压态势很难营造良好的氛围,而这种诚信建设十分需要企业诚信的建设。她进一步透露道,总局也在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和举措,这方面的工作会很快往前推进。
 

  最后,颜江瑛表示,除了作为监管部门要做这五个方面的工作以外,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形成社会共治,各个部门共同合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才能真正把群众期望的长效机制建立得更完善,保护公众的安全网能够编织得更牢。


     小链接:“四非”重点包括哪些?

     一、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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