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十)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十一)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十三)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国家和各省(区、市)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成果完成单位提高对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