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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0月14日通过中国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 《意见》指出,健康服务业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服务业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2013-12-30 15:30

国务院办公厅9月12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

发布时间:2013-12-30 15:2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月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

发布时间:2013-12-30 15:27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明确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处罚力度过轻,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或相关领域未涉及的背景下出台的。它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销售、包装、流通、监管

发布时间:2013-12-30 15:09

机构改革伴随着组织机构调整与人员变动,同时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取得的经验,也促成了食药监系统监管方式、方法方面的创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督一司、食品安全监管二司、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分别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形成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地方食药监局在机构改革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在监管手段、方式方法上都

发布时间:2013-12-30 14:46

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不法企业擅自添加违禁物品、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夸大功能等的突出问题,刚组建不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主动出击、重典治乱,自2013年5月至9月底,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2013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阶段性小结电视电话会议,党组成员边振甲指出,在此次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保健食品违法违规高发频发势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布时间:2013-12-30 14:45

近来,个别企业和个人采取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给市民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天津市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发现进行违法宣传和销售的一律严厉打击。  12月18日,天津市出台《加强对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经营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和场所以外(展销会除外,下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企

发布时间:2013-12-26 17:01

近期,吉林省工商部门开展利用会销方式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会销就是会议营销,是指通过举办讲座、说明会等方式,寻找特定顾客销售产品的营销模式。今年5月,长春市某保健品经销者揭露了会销行业的种种黑幕。保健品公司通过免费体验博得消费者好感,以假专家授课的形式推销产品,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群众反响较为强烈。  为此,吉林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加大对会销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化妆品等行业会销行为的监管,确保经营主体资

发布时间:2013-12-26 17:00

为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调查、引导和处理工作,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托网络平台,了解社情、倾听民意,正确引导、化解矛盾,着力提升网络舆情处置水平。  一是网上监测,落实舆情监控工作。宁海县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舆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局信息监测中心负责网络舆情日常监测、收集和反馈工作,密切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站涉及本系统的内容,及时对舆情信息进行筛选并报送分管领导。坚持快速反应、联动处置的原则,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衔接、联调联动、协同处置,形成网络舆情信息调查核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9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从约谈方式、约谈对象、约谈范围、约谈内容、约谈程序五个方面对化妆品安全责任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制度》规定化妆品经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存在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约谈:一是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安全隐患的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9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行政、高效行政,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局纪检组制定出台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政行为监督卡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系统所有稽查执法、行政许可、审评审批、注册备案、监督抽样等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实行一案一卡全覆盖式的廉政监督。自2013年6月1日起,工作人员在执行上述公务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格式事前填写廉政监督卡,在骑缝处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公章后,将存根联交纪检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8

2013年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一是加强科普宣传。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积极开展整合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平台,及时公布监管工作动态,食品药品抽样检测结果,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群众科学消费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二是加强部门联手。加强与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定《医疗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制度》,向卫生、乡镇(街道)等部门通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不规范行为、安全隐患等,形成监管合力。与工商、文广等部门联手抓好药品、保健食品广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7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启用保健食品电子比对系统,以电子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助力科学监管。  该系统是北京市局在化妆品电子比对系统基础上建成的,实现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直接对接,监管人员在现场输入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等关键字进行查询,可即时核对保健食品批准信息,并自动生成现场检查笔录,极大地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效能。  下一步,北京市局还将继续完善保健食品电子比对系统,增加保健食品可用原料、禁用原料目录等工具书,方便监管人员查询使用。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6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合法经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确定在莆田市涵江区和三明市泰宁县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福建省化妆品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试行)》,将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差,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及哭脸四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全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同样分为四个等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5

2013年7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黄岛区举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践基地揭牌仪式,四家企业成为首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践基地。实践基地是面向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的重要载体,其主要功能是通过保化监管人员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的有机结合,增强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感性认识,掌握生产企业加工和质量控制的主要环节,为促进保化监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队伍支撑。今年,青岛市局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员将分期分批进入基地接受集中封闭培训,并实施培训考核。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5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工作,并对质量受权人的条件、职责、授权与受权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自治区局负责全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备案工作,各地(州、市)局负责监督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按照要求配备具有资质的质量受权人,确立质量受权人在本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健全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通知》要求,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

发布时间:2013-12-26 16:43

备案登记的对象是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包括批发、零售)、使用单位及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销售代理商(包括连锁门店总部、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登记和安全监管工作;旗县区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和安全监管工作。  企业应根据经营方式向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备案登记表、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表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管部

发布时间:2013-12-26 16:42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增加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近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工作主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在辽宁省的落实情况;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成效;省食品安全状况信息;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全省发生(或其他省市地区发生但对辽宁省造成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需要予以回应或澄清的新闻媒体有关

发布时间:2013-12-26 16:39

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通知》,就全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在济南市辖区内举办保健食品会销行为,要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在济南市辖区内举办会销。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在注册地址举办会销,可以进行现场销售;在注册地址外举办会销,只能推介,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通知明确,事前报告要严格规范报告频次、报告时间、提交材料和现场要求等内容。会销举办者应在会销7个工作日前,向会销所

发布时间:2013-12-26 16:38

2013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整合力量、善于借力入手,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社区组织、基层群众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协同机制,推动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一是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作用。与市药品业商会联合推进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示范岗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开展道德讲堂,引导企业用道德良心,做放心食品药品,不断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社区组织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建

发布时间:2013-12-26 16:37

近日,江苏省句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门审案,就某单位涉嫌销售假劣中药饮片案进行公开审理。此次开门审案邀请了人大、政协、纪委、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句容市局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就案件的违法事实、取证过程、法律依据以及拟处罚意见等进行了说明。受邀人员对该案处罚主体的合法性、办案程序的规范性及违法事实的查证方式进行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整个审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得到一致肯定。近年来,句容市局以法治食药监建设为目标,以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阳

发布时间:2013-12-26 16:34

为扎实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多途径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湖北省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探索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制度。  一是明确专人管理。明确专人每天及时了解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舆情信息,重点关注地方网站涉食涉药信息动态,对信息认真收集、整理,及时上报,有效疏导和控制涉食涉药舆情。  二是组织专班商讨。对于出现的涉食涉药网络舆情,组织相关股室商议处置办法,情况严重的报局党组商议,涉及多个部门的报县食安办总体协调。  三是迅速进行查处。对于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于网民的举报

发布时间:2013-12-26 16:31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的关键点是紧紧抓住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许可中除核准经营范围外,还需核准经营地址,保健食品的销售应依法限制在核准的固定地址内进行。以此为据,酒店、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租其场地给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保健食品销售,反之,企业也不得随意临时租借场地进行保健食品销售;对那些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

发布时间:2013-12-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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