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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全文下载

2015-05-13 来源:121健康网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0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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