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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全文下载

2015-05-20 来源:121健康网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
  
  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
  
  其中的蔗糖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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