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b、《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c、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2)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原许可机关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b、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C、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d、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3)原许可机关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原许可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是否有变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条件未发生变化,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发证日期按照延续申请核准之日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3、《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补办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原许可机关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不变。
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a、《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提出申请延续的;
b、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依法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b、《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c、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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