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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大数据研究报告

2017-12-26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2007-2016年间中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数的时序分布 (单位:起)


2016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主要食品种类(单位:起)

未来是历史与现实的延伸。研究业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基本特征,并与以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情况展开比较分析,对全面贯彻 “食品安全战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态势,精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报告为采用由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挖掘工具而进行的专项研究,重点挖掘了2016年国内主流网络舆情所报道的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本报告的数据仅指大陆),并进一步与2007-2016年10年间的网络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发现,2016年业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呈下降态势但仍处于相对高发期。2016年国内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全国共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数量达18 614起,平均每天发生约51.0起,相比于2015年发生的26 231起食品安全事件,呈大幅下降态势。进一步分析发现,2007-2016年10年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全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数量达256287起,平均全国每天发生约70.2起。相较而言,2016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每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大大低于2007-2016年10年间的平均数,但就其总量而言,仍然相对比较高。

2.事件发生量最多的五大类食品。2016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已发生事件所涉及的主要食品,按照发生量排序前五位的食品种类分别为酒类(1 900起,10.21%)、肉与肉制品(1627起,8.74%)、蔬菜与蔬菜制品(1569起,8.43%)、水产与水产制品(1388起,7.46%)、水果与水果制品(1372起,7.37%),这与2007-2016年间事件发生数量最多的五大类食品种类有所差异,酒类由2015年的第二位跃居第一,而肉与肉制品由2015年的首位降为2016年的第二位,水产与水产制品、蔬菜与蔬菜制品分别由排序第三、四位调整为第四、三位。综上考量,必须严格监控酒类的安全质量。

3.食品安全事件主要集中于食品生产与加工环节。2016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主要集中于食品生产与加工环节,事件发生量约占总量比例的66.91%,其次依次为消费、流通与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事件发生量分别占总量比例的21.18%、6.42%、5.49%。与此同时,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中,发生在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大于种植环节,说明畜牧业产品生产的源头风险应该值得重视。在食品仓储与流通环节中,仓储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大于运输过程的发生数量。此外,与2015年相比较,2016年食品供应链各个主要环节发生的事件数占全年发生数的比例波动较大,波动最大的为生产与加工环节,比2015年上升2.80%。需要说明的是,与2007-2016年10年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总体状况相比,2016年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主要环节的分布与占比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说明近十年来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食品供应链环节上的分布具有稳定性。

4.人源性因素是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因素但逐步呈下降趋势。在2016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由于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使用过期原料或出售过期产品等人为特征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占事件总数的比例达66.18%。相对而言,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特征的食品安全风险因子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仍然相对较少,占事件总数的比例达33.82%。在人为特征的食品安全风险因子中造假或欺诈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较多,占到食品安全事件总数的19.81%,其它依次为违规使用添加剂(18.81%)、非法添加违禁物(11.90%)、无证无照生产或经营食品(8.06%)、使用过期原料或出售过期食品(7.60%)等。在自然特征的食品安全风险因子中,含有致病微生物或菌落总数超标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最多,占事件总数的18.85%,其余依次为农药兽药残留超标(9.29%)、重金属超标(4.33%)、物理性异物(1.35%)等。与2007-2016年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风险因子相比较,人为特征的风险因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量占事件发生总量的比例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主要与政府持续推行的强有力的监管及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等相关。但人源性风险因子占主体的这一基本特征将在未来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继续存在,难以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性改变,由此决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因此,防范人源性的风险因子仍然是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

5.各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均不同程度地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2016年大陆31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为北京(1736起,9.33%)、山东(1686起,9.06%)、广东(1614起,8.67%)、上海(1072起,5.76%)、江苏(829起,4.46%);排名最后五位的分别为西藏(29起,0.16%)、青海(94起,0.50%)、宁夏(157起,0.84%)、新疆(202起,1.09%)、吉林(265起,1.42%),总体状况与2007-2016年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量的区域分布状况基本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山东、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远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区域,重要的原因是,经济比较发达省区的人口密度大且流动性大,所需食品的外部输入性强,而且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状况相对较好,也更为国内主流媒体所关注与报道。

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课题组认为,现阶段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成因十分复杂,最主要的成因是:

(1)长期以来各种矛盾累积的必然结果。农产品生产新技术、食品加工新工艺在为消费者提供新食品体验的同时,伴随着新风险、新问题的悄然滋生。同时,不法食品生产者对新科技的负面应用行为衍生出一系列隐蔽性较强的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前移,重金属、地膜与畜禽粪便污染严重,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突出,源头污染已成重要的风险之一,多层风险叠加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高发。

(2)生产与加工环节的多发性具有现实基础。多年来,我国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的组织形态虽然在转型中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但以“小、散、低”为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观。在全国4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90%以上是非规模型企业。每天全国食品市场需求约20亿公斤的不同类型的食品,而技术手段缺乏与道德缺失的小微型生产与加工企业成为重要的生产供应主体,并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地带。

(3)人为因素占主导与现阶段诚信缺失密切相关。分散化小农户仍然是农产品生产的基本主体,出于改善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而且由于我国食品工业的基数大、产业链长、触点多,更由于诚信和道德的缺失,且经济处罚与法律制裁不到位,在“破窗效应”的影响下,必然诱发人源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是新时代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与“食品安全战略”,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努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遏制食品安全事件,进而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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