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
态水位,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合理调整缺
水地区种植结构和布局,试行退地减水,在地表水过度开发问
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量比较大的地区,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
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以流域为单元,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管理,合理安排重要断面下泄水量,
维持河湖合理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持
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十三五”期间,对东北、华北、西北等地
区的重要湖泊补充生态用水41.5亿立方米,其中东北地区14.2
亿立方米、华北地区5.2亿立方米、西北地区13.7亿立方米、
其他地区8.4亿立方米。到2030年,全面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用
水需求。
3、保护和合理退还河湖生态空间
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规范》,全面划定河湖和河湖型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管理
范围,设立界桩,向社会公告,将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湖生态
空间保护的最小范围。加强对水源涵养区、蓄洪滞涝区、滨河
滨湖带等水生态空间的保护,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
标和警示标志,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维护良好的水
生态空间。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因
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
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存环境。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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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备的地区,以自然河湖水系、调蓄工程和引排工程为依
托,在不造成新的水生态环境影响、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前提下,
因地制宜实现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逐步减少人为工程阻隔对
水质和水生生物造成的影响,促进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禁采
区、禁采期,同时在超警戒水位和低于罕见枯水位时进行临时
禁采,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稳定河势,确保河道
行洪安全,保护水生生物,维护河湖生态安全。积极推进退田
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归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空间,逐
步减少“人水争地”的现象,构建健康的河湖生态系统。“十三
五”期间,完成全国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域岸线功能分
区,有效建立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保证河湖水域面积
不萎缩,数量不减少,河湖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在松嫩平
原、三江平原、长江经济带、黄河河套平原、京津冀等区域内
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实施退耕还
湿150万亩。到2030年,完成全国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
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完善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基本保障现有湿地面积不萎
缩,河湖生态空间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恢复。
4、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
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实施地下水
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对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的京津冀、
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地区,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
复,通过调整种植结构、休耕、水源置换、节水等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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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减地下水超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
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区
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作物。到2020年,南
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压减地下水开采量22亿立方米。
到2030年,全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5、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
控制渔业养殖强度,落实休渔禁渔期制度,开展增殖放流,
对于重点河湖,引导建立人放天养的生态养殖模式。科学合理
调整淡水养殖空间,加强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健康养
殖标准和生态养殖模式,控制和降低天然水体养殖规模,进一
步减少江河湖泊网箱养殖,减轻水体污染。维护水生生物多样
性。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探
索建立基本养殖水域保护措施,推进水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规
范化建设。加强对河湖湿地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珍
稀特有物种保护,以就地保护为主,采用迁地保护、人工繁育、
遗传基因等措施,实施中华鲟、江豚、史氏鲟、达氏鳇等珍稀
特有物种保护工程。
(二)政策措施
1、建立河湖水生态状况评价预警与管控机制
建立健全河湖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价标准体系,开展水生态
空间基础信息调查评价和重要水生态空间承载能力评价,科学
评估河湖和地下水水资源承载能力,适时公布相关信息。建立
水生态状况预警与管控机制,对全国河湖和地下水生态变化趋
势、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采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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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措施,降低风险。
2、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严格河湖水资源
开发总量控制和纳污总量限制指标,调整优化河湖生态空间开
发格局,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对取用水总量接近、达到
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
入河湖排污口。积极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培育水权交
易市场,鼓励和引导区域、流域、行业及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
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