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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定价办法(试行)全文

2016-12-29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形成规则明晰、
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
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
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
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以制度、规则、机制建
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
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成本与激励约束结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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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
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通过科学、
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
行为。既要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
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并保障居民、农
村和偏远地区用户以较低价格获得普遍供电服务。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
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
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
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
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
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
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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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347 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三)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在监
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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