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750 千伏)、220 千伏(330 千
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20 千伏)和不满 1
千伏等 6 个电压等级。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可
适当合并。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
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
类别。
第十四条 计算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
价值、峰荷责任、输配电量、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
级,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
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
等级的输送电量。
第十五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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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
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不扩
大交叉补贴规模情况下,结合政策性交叉补贴的理顺,逐步调整
到合理水平。
第十六条 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
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其他用户可根据自身用电情况自主选择执
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或者单一电量制输配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可
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
行。
第十七条 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
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
险由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电网
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第十八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
贴。输配电价改革初期,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
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
叉补贴总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测算更加准确合理的分
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 政策性交叉补贴由省级电网企业测算并申报,经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
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
特殊的,可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平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