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全文下载
  
  三、周期评估
  
  为保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实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周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15年,临时限量和再残留限量的评估周期为5年。
  
  四、特殊情况
  
  (一)临时限量
  
  当下述情形发生时,可以制定临时限量标准:
  
  1.每日允许摄入量是临时值时;
  
  2.没有完善或可靠的膳食数据时;
  
  3.没有符合要求的残留检验方法标准时;
  
  4.农药或农药/作物组合在我国没有登记,当存在国际贸易和进口检验需求时;
  
  5.在紧急情况下,农药被批准在未登记作物上使用时,制定紧急限量标准,并对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进行限定;
  
  6.其他资料不完全满足评估程序要求时。
  
  临时限量标准的制定应参照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程序进行。当获得新的数据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二)再残留限量
  
  对已经禁止使用且不易降解的农药,因在环境中长期稳定存在而引起在作物上的残留,需要制定再残留限量(EMRL)。再残留限量是通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获得的残留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制修订的。
  
  (三)豁免残留限量
  
  当存在下述情形时,豁免制定残留限量:
  
  1.当农药毒性很低,按照标签规定使用后,食品中农药残留不会对健康产生不可接受风险时;
  
  2.当农药的使用仅带来微小的膳食摄入风险时。
  
  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需要根据具体农药的毒性和使用方法逐个进行风险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