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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9-28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三条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货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四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
  
  第十五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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