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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营养保健行业将实施的相关法规

2016-09-30 来源:121健康网
十月,营养保健行业将实施的相关法规

来源:121健康网综合整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实施日期:2016-10-01
  
  8月10日,CFDA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已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在变更生产许可前,应先办理产品注册或备案变更手续。
  
  该条款再次明确,允许已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变更生产工艺,这恰恰与今年7月1日生效的保健食品新政相契合,并为保健食品变更生产工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
  
  那么,已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应如何变更生产工艺呢?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变更,应当提供证明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与原注册内容实质等同的材料、依据及变更后3批样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实施日期:2016-10-01
  
  7月14日,CFDA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6-10-01
  
  针对目前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随意、更换频繁等突出问题,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生产超过3个配方系列共9种产品配方。
  
  企业注册配方需提交产品研发报告和研发能力证明报告及证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报告等10个项目的申请证明文件。“洋奶粉”还需额外提交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证明材料等三个证明材料。
  
  《注册办法》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外包装标签也作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企业在申请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时,还要提供产品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
  
  奶粉外包装要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标签、说明书禁止声称涉及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也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也是不允许的。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实施日期:2016-10-01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宣布大幅下调化妆品消费税。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改为对“高档化妆品”征收税费,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据了解,此前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此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10月截止的征求意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截止日期:2016-10-11
  
  9月26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不过有以下情况的商家可以拒绝。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这些情况不退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办法还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新食品原料玉米黄质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日期:2016-10-18
  
  9月1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文:
  
  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玉米黄质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0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
  
  据庶正康讯原料数据库显示,玉米黄质提交新食品原料申报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也就是说,仅用五个月就拿到了拟公告。
  
  碳酸铵等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日期:2016-10-09
  
  9月14日,国家风险评估中心官网消息:碳酸铵等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止至2016年10月9日。
  
  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分别是碳酸铵、6-甲基庚醛、N-(2-异丙基-5-甲基环己基)环丙基甲酰胺、4-羟基-4-甲基-5-己烯酸γ-内酯、糠基2-甲基-3-呋喃基二硫醚、4-癸烯酸、2-(4-甲基-5-噻唑基)乙醇丙酸酯、4,5-辛二酮、5-羟基癸酸乙酯、己二酸二辛酯、葡萄糖酸-δ-内酯(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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