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已相继发布了网络食品交易的试行办法或征求意见稿,均提出网络食品服务提供者需“网络亮证”、在食品包装外加贴醒目的生产标签等,这意味着网络订餐、生鲜电商等交易平台将有更细致的管理规范。
不过,由于各地对于平台入驻商家的网络备案、冷链配送等提出了不尽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网络平台必须适应不同的监管细则,对政策的真正落地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状
责任不明难索赔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的飞速发展,其中关于食品质量纠纷所引发的供应商、第三方电商平台等主体责任问题也愈发明显,并且成为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最大障碍。
今年5月,因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且无法提供入驻商家有效联系方式,1号店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消费者陈先生4.08万元。尽管胜诉,但陈先生表示,从其在1号店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已接近两年,维权成本之高可见一斑。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从2013年至今,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网购食品所引发的起诉案例已经超过277起,焦点主要围绕食品生产厂家、经销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展开,而第三方平台多以其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相应审核等义务为抗诉理由,或对辖区监管裁定权提出异议,进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这一数据在地方更为突出,根据江苏南京中院2015年发布的统计报告,在其单月18起网购纠纷维权案中,有16起与食品有关。
生产厂家、经销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鉴定问题在理赔环节尤为突出。不过,《食品安全法》、国家网络食品管理办法中,均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平台方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的,可由平台先行赔付。
对于网购食品因跨地域引起的管辖权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